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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团校章程
2021-11-03 21:18  


第一章

第一条 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团校(以下简称团校)是加强学院团组织基础建设和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阵地,是全院基层团组织团学干部学习党、团基本知识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,造就优秀团员、团学干部的重要基地。为提升学院团的建设工作水平,发挥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,引领广大团员青年奋进新时代,使团校各项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特制订本章程。

第二条 团校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、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统领,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依照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及《高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》要求,充分发挥团组织教育引导青年的积极作用,着力打造满足团员青年需求的素质教育基地,努力培养一支讲政治、顾全局,敢担当、有朝气,肯钻研、务实效,善创造、甘奉献的团学干部队伍,推进共青团与青年工作理论研究,不断提升实际引领作用。

第三条 团校的工作职能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,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,负责按照《团章》以及高校共青团改革有关要求,强化团校规范化建设,开展团员青年思想政治教育;负责组织开展入团积极分子、专兼职团干部、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等教育培训和学员日常管理;负责培养理论素质高、教学质量好、实践能力强的团校师资队伍;负责团课课程体系建设和教学管理。

第四条 团校的基本任务是团校作为优秀团员青年的培训基地,是团组织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团校始终坚持针对新时代团员青年的特点,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法,引导优秀团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远大的理想、全面增强优秀团员各项工作能力、加强优秀团员间的交流,从而促进优秀团员全面发展进而造就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接班人,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,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。
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第五条 团校的机构设置

团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,由学院团委具体负责指导建设运行工作。设置校长1名,一般应由党委副书记或团委书记担任;设置副校长12名,一般由团委书记、副书记或团委干部担任;校务委员若干名。根据工作需要,设置教务部、学院管理部等部门。

第六条 工作职责

校长的工作职责负责团校全面工作。定期召集和主持团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,及时传达部署有关工作。

副校长的工作职责:协助校长做好团校日常工作。及时传达部署学院党委、学院团委有关工作安排,全面了解团校工作的开展情况,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,对团校整体工作和未来发展进行统筹规划,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;加强对团校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水平教育,关注团校干部和团校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情况。

教务部部长的工作职责:负责指导开展团校教学实践及日常工作,确定培训主题,设置团校课程体系;负责联系任课教师、授课时间地点等安排;负责团校公文、文件的起草;

学员管理部部长的工作职责:负责团校档案的建立、使用和管理;负责学员考勤登记;负责对学员的考核,组织实施团校学员的奖惩、评优、表彰、结业等工作;负责团校学习、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工作;负责学员结业审核与评分;负责团校活动的宣传报道。

校务委员的工作职责:负责学员的选拔和管理;负责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;负责组织开展基层团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。


第三章 师资与学员

第七条 团校应建立团校师资库。团校授课教师应由校内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思政课教师担任,应为中共党员。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可聘请校外党政领导、团务工作者、社会工作者、青年工作者等担任团校特聘教师到校讲授团课。

第八条 团校学员为学院在籍优秀团员青年(含党员)、学生干部、团干部、社团骨干和积极入团的青年学生。

第九条 入团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应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理论学习和闭卷理论考试。校院两级专兼职团干部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理论学习,原则上当年新任职的二级院团委书记参加1次理论培训。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全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在春季和秋季各参加1次培训。

第十条 学员选拔方式:

凡进入团校学习的学员,必须经基层团委推荐,学院团委审批、批准,且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思想端正,作风优良,热烈拥护党的领导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积极响应党的号召。

(二)遵守团的章程、积极参加团的组织并主动投身各项工作,能够执行团的决议,按时交纳团费。

(三)学习勤奋刻苦,在团支部中表现优秀,团结同学,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。

(四)有强烈的进取心、责任心和使命感,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终身。

采用基层团委推荐为主,自愿报名为辅,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拔。团校根据每期培训总人数和各基层团委的团员人数情况,按比例分配给各基层团委下达一定的名额。对于学院、二级院、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;学生社团骨干、青年志愿者协会骨干;获得优秀团员的学生,各基层团委一般应优先推荐。

第十一条 学员的权利

(一)参加团校各项活动,接受团组织教育和培训的权利。

(二)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在适当场合就团校工作对团校工作人员提出意见、建议、监督及批评团校工作的权利。

(三)按适当方式提出质询并要求给予答复的权利。

(四)在完全执行的前提下,对团校工作有不同意见者,可以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。

(五)经团校批准,有以团校名义进行宣传、策划、外联工作,并独立组织活动的权利。

(六)为学院及团校做出优秀成绩或贡献者,有受表彰奖励的权利。

(七)对团校的奖励或处分有异议者,有申辩的权利。其他学员有为其作证的权利。

(八)退出团校的权利。

第十二条 学员的义务

(一)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学习团的基本知识,学习科学、文化和业务知识,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。

(二)宣传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,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。

(三)遵守国家的法律,遵守团的纪律,执行团的决议,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,提倡共产主义道德,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,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,英勇斗争。

(四)在学习、工作、生活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,维护团校的形象。及时向团校反映共青团员的建议、意见、要求,帮助共青团员解决问题。虚心学习,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

(五)按时参加团校活动并完成团校交给的任务,积极提供学习心得;及时反映周围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信息。

第十三条 学员结业

(一)参加培训班上课无迟到旷课现象,按时完成思想汇报或学习总结,结业考试成绩80分以上。

(二)参加实践活动的,实践单位评价意见为良好以上。

(三)学习结束后,考核合格者,颁发结业证书;考核优秀者(按学员人数的10%评定)由团校颁发“优秀学员”荣誉证书。考核不及格者,不予结业。


第四章 教学内容

第十四条 课程体系

团校根据学员的类别设定教学内容。注重开展青年运动史、青年发展政策、团员意识和团务、学生会服务意识和工作方法等教学课程,突出团校教学特色。

(一)入团积极分子培训班理论课开设: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课、基本团情专题课、团章团纪及入团程序专题课、团史青年运动史专题课、端正入团动机及团员标准专题课、实践教育课程等课程。

(二)团干部培训班理论课开设: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课、党的理论专题课、青年运动史专题课、形势与政策专题课、基础团务专题课等课程。

(三)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培训班理论课开设: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课;党史学习教育专题课;负面案例警示教育专题课;加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教育专题课;规章制度文件解读专题课等课程。

第十五条 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:为激发广大学员的兴趣,团校培训将采用多种方式进行,包括讲座、参观考察、影片赏析、素质训练、实践活动等。

(一)思想理论类:联系时政进行学习,提高团学干部的政治修养和理论水平。

(二)团务技能类:学习团的基本知识,掌握团务工作技巧。采用讲座和团务自修两种方式。

(三)人文社科类:培养学员博学审问、慎思不罔的意识,使学员具有广博的知识。采用讲座和影片赏析两种方式。

(四)素质训练类:培养学员的团队合作精神、诚信精神和创新精神,扩大学员的知识面,提高应变能力。采用讲座、野外素质拓展、心理游戏等方式。

(五)社会实践类: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,在实践中受教育、长才干、做贡献。采用志愿服务和参观学习等方式。


第五章 纪律规定

第十六条 团校的纪律是全体学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。对违反章程,不履行义务的学员,应进行批评帮助。情节严重者,应给予团内纪律处分,并通报所在基层团委。受到团内纪律处分的,将不再进行团内推优入党,撤销团学干部职务。


第六章

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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